关于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等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407号)要求,现就我校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等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整体要求
学生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等)是进行贫困生受助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从2016年起,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已先后下发文件,明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全省绝大多数高校和市县均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举措,但仍有个别单位和地方坚持让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乡镇、县三级民政部门都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这既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也增添了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请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举一反三,发现有要求提供“三级贫困证明”以及在国家政策之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要立即予以纠正。同时,将这一精神逐级传达到各年级和班级。
三、加强重视,认真自查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6月29日前将各学院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校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