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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2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7日 16:17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教资202228)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现就做好我校2022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评定资格

(一)国家奖学金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都必须在总排名的前1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105);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我校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都必须在总排名的前25%以内;

(三)国家助学金

我校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

(四)其他说明

1. 按照《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乡村振兴期间如何延续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函〉的复函》要求,做好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延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继续享受资助政策。对在本省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2.对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定过程中应适当倾斜。

3.原则上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退伍大学生士兵助学金不与国家助学金同时享受。

三、评定安排

(一)政策宣传、学生申请阶段(97-918日)

1.本年度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应在918日前使用手机登录河南省学生资助在线系统完善个人详细信息;

2.往年已经完善过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对发生变更的信息如有学籍异动同学的学制、所在年级、班级,政治面貌等进行更新;

3.学生需要认真填写各项信息,特别注意家庭住址必须按照省市县乡村,家住城市或乡镇的要按照省市县(区)街道小区楼号门牌号的格式填写,不得省略。

(二)辅导员推荐、学院评定公示阶段(919-107日)

1.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认定小组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应占年级(或专业)人数的10%

2)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国家奖学金评议工作。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完毕后,评议小组需向学院认定小组提交奖助学金评议报告,报告包括评议时间、评议方式、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需要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学院需将认定结果自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助)名单报校资助中心。

(三)学校公示、材料审核阶段(107-1015日)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对学院提交的获奖(助)名单在资助中心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名额分配。我校确定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600元。学校以现有各学院学生人数为基准,结合资助工作绩效、资助育人工作成效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二)精准资助。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学院可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奋学习,争取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受助资格。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如果学生在受助期间,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院需及时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报送情况说明,学校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

(四)保护隐私。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对于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必须在各学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20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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